1.下列主辦單位辦理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進修課程直接登錄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無需再行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予教師研習時數。
2.非屬「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第3條當然認可之教師進修機關(構)者,應依上開辦法提出申請,由教育部認可通過後,始得核發教師研習時數。
3.下列主辦單位辦理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進修課程,需行文予參加教師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予研習時數後,始得登錄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