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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4年度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訪評實施計畫

一、訪評依據

  依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二、訪評目的

  為全面提升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教師進修課程之教學品質,建立成效追蹤機制,作為往後年度審查之參據,特據以訂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訪評實施計畫」。期能透過對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的訪評,深入瞭解各單位的優缺點與發展潛力,協助其發掘問題、解決問題,訪評結果並供作課程規劃及制定政策之參考依據。其具體目的如下:

(一)瞭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教師進修課程品質之執行狀況。
(二)診斷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之開課品質。
(三)促進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四)協助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發展教師進修課程特色,邁向卓越。
(五)根據訪評結果,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認可或廢止開辦教師進修課程之依據,以及擬定相關策略之參考。

 三、訪評特色

  為顧及各領域課程之差異性,訪評須兼顧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之質性與量化指標,期能公正、客觀、準確地評鑑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課程的品質,並針對其缺失提出改善建議,供作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教師進修課程決策依據。具體特色茲分述如下:

(一)重視各領域課程性質差異,不採固定量化指標。
(二)訪評內容以確保教學品質為主。
(三)訪評過程強調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自我改善機制之建立與落實。
(四)訪評方式分為自我評鑑與實地訪評。
(五)訪評結果處理採認可制,分為通過、待改善、及未通過三種。

四、訪評原則

  訪評旨在對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之教學品質進行診斷與認可,作為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持續改善品質、邁向卓越之依據。茲擬定下列訪評原則:

(一)明確性
  審查意見以明確與一致之書面文字陳述,讓受評單位清楚地瞭解整個訪評之檢核方法及評定結果等資訊。
(二)效度
  為使訪評結果作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改善品質及規劃教師進修課程依據,因此訪評方法、格式及過程,強調能協助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達成開辦教師進修課程之預期效益。 (三)自主管理
  藉由實地訪評,協助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核定開辦之教師進修課程,進行品質改善,以邁向卓越,確實執行自主管理。

 五、訪評項目

  評除協助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改善教學品質外,亦為兼顧學員之受教權益,訪評項目應包含以下7項,且課程內容不應違反人權法治議題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一)課程範圍(認可辦法第4 條規定)

  1. 依核准之課程計畫書辦理。
  2. 課程可包括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教育行政、教育研究及其他增進教師專業知能之課程。

(二)師資資格(認可辦法第5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依法取得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2. 具有與課程內容相關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三)招生對象(認可辦法第12 條規定)

  1. 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為主要招生對象。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進修,準用之。

(四)教學場地(認可辦法第11 條規定)

  1. 建築安全。
  2. 防火避難設施。
  3. 消防設備。

(五)自我評核(認可辦法第 10、14 條規定)

  1. 學員之意見問卷調查。
  2. 落實實施自我評核制度。

(六)學習資訊上網公告(認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

  1. 課程計畫書。
  2. 上課時間、地點。
  3. 教材講義。
  4. 教學方式。
  5. 研習時數。
  6. 自我評核方式。

(七)學員參與情形(認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

  1. 於教師完成進修課程後,核予參加教師研習時數。
  2. 登錄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3. 完整保存學員簽到及參與紀錄。

 六、訪評對象與方法

(一)訪評對象

1.篩選機制:

  為求客觀均衡評量教師進修教學品質之提升,以關懷弱勢、辦學時數多寡等因素,並同時考量抽樣的地區性分佈前提下,建立訪評對象的基本原則如下:

(1) 辦理教師進修課程研習總時數或平均時數較多者為優先
(2) 以辦理關懷弱勢族群相關課程者為優先
(3) 專家學者提供但書意見之認可進修課程者為優先
(4) 均衡各領域課程之考量
(5) 考量抽樣的地區性分佈

2.訪評對象:由「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經會議討論後決議確認之單位,每年以6個單位為原則。

(二)訪評方法

1.自我評鑑:由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接受訪評前,填具訪評自評表,並提供書面資料予訪評委員參考。
2.實地訪評:對業已通過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每年以進行1次抽樣訪評為原則,得視實際狀況增加訪評次數;訪評委員由本認可小組委員擔任之,得視實際狀況,聘請各領域專家學者協助。

(1) 訪評小組:以5至7人一組編制為原則,含本屆認可小組委員3-5名、教育部業務單位代表1名及審查小組代表1至2名,其中教育部業務單位代表及審查小組代表為陪同訪評。

(2) 訪視項目:參訪受訪單位相關設施、晤談、審閱書面資料,並視實際需要訪視教學現場。

 七、訪評程序與作業

(一)訪評程序

1.受訪單位自我評鑑: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每年皆須進行自我評鑑,於受訪前先行填列訪評自評表。
2.認可委員實地訪評:訪評對象依篩選機制擇定6個單位進行實地訪評。
(二)訪評作業

1.前置作業:每年8月底前。
2.自我評鑑階段:各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自行於辦理進修課程後,備妥自我評鑑書面資料,以供查核。
3.實地訪評階段:每年10月至11月。
4.後續追蹤階段:

(1) 訪評結果為「通 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改善結果,送本認可小組備查。
(2) 訪評結果為「待改善」:函請受訪單位自發文日起半年內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改善結果,提報本認可小組進行追蹤評鑑(針對問題與缺失)後,送部核處。
(3) 訪評結果為「未通過」:廢止認可,並於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八、訪評後續階段—訪評結果

(一)訪評結果決定

  1. 將根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以及實地訪評結果,由實地訪評委員綜合相關資訊後做出結果建議,並提交本認可小組會議確認。
  2. 訪評結果分為「通過」、「待改善」、及「未通過」3種認可結果。

(二)評核方式及標準

1.訪評項目評核方式

(1)符合:數據或證據支持評核項目均全數達成,或超出預期目標,結果明確且無爭議。
(2)部分符合:評核項目部分達成,但仍有部分未完全符合,存在輕微的差距或不足,需進一步改進。
(3)不符合:評核項目未達成,或存在重大缺失及問題,需立即採取行動進行改進。

2.認可結果標準

(1)通 過(無違反認可辦法第14條規定所列情事)
(2)待改善(似有涉及認可辦法第14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需限期改善)
(3)未通過(經查證屬實涉及認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

 九、附錄

(一)受評單位:訪評自評表
(二)訪評委員:訪評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