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單位可免經核定即可開辦??
第3條規定,下列機關(構)免經申請認可,為當然認可之教師進修機關(構),其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依本辦法規定 (104年8月12日修訂公佈施行)。
- 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或修正施行後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
- 各級政府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
- 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捐助或捐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法人。
- 依教育會法或工會法成立之各級教育人員組織,或依教師法成立之各級教師組織已辦理法人登記者。
2.可以開辦哪些課程給老師進修呢?
第4條規定,可開辦下列課程 (92年8月1日公佈施行):
- 教學與訓輔
- 課程與教材發展
- 教學評鑑
- 教育行政
- 教育研究
- 其他增進教師專業知能
3.授課師資需具備哪些條件呢?
第5條規定,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04年8月12日公佈施行):
- 依法取得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 具有與課程內容相關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4.該向哪個單位申辦課程認可呢?
第6條規定,檢附文件向下列初審機關申辦認可(98年5月7日公佈施行):
- 私立社教機構:立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申辦認可需具備哪些文件呢?
第6條規定,申辦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98年5月7日公佈施行)
- 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預定年度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辦理教師進修課程名稱及課程大綱。
- 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或租賃協議書之證明文件。
6.初審機關如何辦理呢?
受理期間
第6條 規定,初審機關每年2月、6月或10月受理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辦認可 。
(98年5月7日修訂公佈施行)
辦理初審期間
第7條 規定,初審機關每年3月15日、7月15日或11月15日前檢附初審合格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名冊及其計畫書等資料,連同審查意見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101年11月1日修訂公佈施行)
7.認可有效期限多久呢?
第9條 規定,申請認可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
(92年8月1日公佈施行)
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8.課程通過認可後如有異動,該如何處理呢?
第9條 規定,經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於有效期限內得依規定自行調整課程計畫內容,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98年5月7日修訂公佈施行)
- 有效期限內得依規定自行調整課程計畫內容或師資
- 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課程架構不得異動,倘異動需重新申請認可
申請單位如需調整核定課程計畫書之內容,需行文予教育部備查,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教育部同意備查後,始得登錄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 該課程核定公文影本
- 調整前核定課程計畫書
- 調整後課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如:新增或變更場地之使用同意書、新增或變更講師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或課程相關附件等。
9.課程通過認可後要如何登錄研習時數?
承辦單位辦理教師研習時數登錄方式:
- 申辦課程通過教育部認可後,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可逕至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所設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http://inservice.edu.tw)申請業務帳號。
- 申請業務帳號相關問題,請洽07-7258600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 辦理研習活動兩周前,以業務帳號將活動訊息公告在上開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的平台,供全國教師查詢進修課程相關資訊。
- 研習活動辦理結束,可逕至上開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直接登錄參與教師的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