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計畫一經核定,不得任意變更。因故撤銷或逾期未執行者,最遲應於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備函說明。
核定後之計畫如有修正,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變更,否則將視同計畫未執行,教育部得向受補助單位要求繳回部分或全部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