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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施如齡
  • 資料來源:綜合企劃及人文教育科

計畫經費


Q:學校配合款是否有使用項目之限制?

A:受補助學校應另行提撥自籌經費,至少為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之10%,不限科目。於經費編列EXCEL表中,另行編列項目並於說明欄註記學校自籌款。

Q:軟體租用或採購費用應歸屬經常門或資本門? 

A:依"行政院主計處各歲入歲出預算經常經資門劃分標準"編列,並以各校規定辦理。

Q:受補助經費支用原則 ? 

A:一、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若涉政府採購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二、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三、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四、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六、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七、本案係屬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科技計畫,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得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彈性經費內含於計畫金額,額度係以核定經費表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25,000元;該額度經費支用應依各單位內部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