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樂器銀行 捐受贈樂器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適用於教育部委託實踐大學音樂學系所承辦「教育部樂器銀行–樂器媒合維修交換系統資源庫」設置之樂器媒合交換平臺(下稱本平臺),進行樂器捐、受贈之媒合交換。 計畫目的為捐贈人透過本平臺媒合,將樂器捐贈給有需求之受贈單位。並以偏鄉或文化不利城鄉邊陲地帶之學校為優先對象。 當捐贈人、受贈單位透過本平臺進行樂器捐、受贈時,代表已經確實同意並遵守以下條款:
捐贈人
一、 捐贈人所捐贈之樂器應有合法所有權,並有將樂器捐贈給本平臺與受贈單位之權利。但樂器有第三人共同持有時,捐贈人應於捐贈前取得其同意。
二、 樂器捐贈給本平臺或受贈單位後,捐贈人即不得要求返還。
三、 捐贈人如有特別告知本平臺須匿名者外,受贈單位得從本平臺知曉捐贈人之公開資訊。
四、本次捐贈樂器行為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相關抵稅規定,本平臺亦不開立抵稅用收據證明。
受贈單位與本平臺
一、 捐贈人將樂器捐贈給本平臺與受贈單位後,本平臺與受贈單位得按照「教育部樂器銀行」規定運用。受贈樂器本身涉及著作財產權者,經捐贈後本平臺與受贈單位應完全享有其權利。
二、 受贈樂器應由本平臺或本平臺所委託之第三人運送。 當捐贈人將樂器捐贈給本平臺時,運送、管理等衍生費用由本平臺負責;當捐贈人將樂器逕向受贈單位捐贈時,運送、管理等衍生費用由受贈單位負責。
三、 本平臺與受贈單位有注意義務妥善保管與維護受贈樂器,受贈單位受捐贈後應須有效利用,並不得自行轉贈或棄置,以達到促進音樂教育領域之發展。
四、 受贈單位如有特別情勢無法持續使用受贈樂器,受贈單位應通知並自行返還給本平臺。 受贈樂器如無故遺失或損毀,受贈單位應負擔相關責任與費用,本平臺有權拒絕再對受贈單位之任何捐贈樂器行為。
五、本平臺保留修改本使用條款之權利,並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