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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案

  此區為申請基礎計畫

補助類別與項目

  1. 補助項目以經常門執行校園永續探索與試辦或實驗為主,內容以符合基礎計畫目標為原則。
  2. 學校透過不同對象對校內環境資源評估與課程發展等軟硬體進行認知、探索、整合、對策及執行。學校應建構回應永續發展目標之校園整體規劃構想及對應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之學校本位課程修正規劃。
  3. 基礎計畫應盤點學校軟硬體資源,以利充分發揮在地與校園特色(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同時需要進行校園基礎碳盤查,透過基礎監測設備進行相關數據蒐集,建立後(減)低碳行動及節能效益相關依據,並發展相呼應之校本課程,設計教學模組與發展校園藍圖為重點。
  4. 基礎計畫應詳述校園永續發展切入點、校園既有基礎現狀以及未來盤查規劃、校園永續與環境教育建構工作執行內容與實行項目、預期成果及成效。為使學校呼應聯合國SDGs 指標之永續校園評量目標,提出整合性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

補助原則

  1. 通過基礎計畫者,核撥業務費(經常門)及儀器設備費(資本門)。
  2. 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3. 近五年內已獲補助示範計畫者,僅能申請基礎計畫

經費申請及補助額度

  1. 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經常門經費(包括校園盤查費)與5萬元資本門經費設備費(已進行第1 年學校,有進行基礎碳盤查,除接續進行碳盤查外,需要規劃減碳、負碳作為,設備費亦可用於此),並由本部視年度預算及學校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額度。
  2. 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對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應依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審查方式

  1. 申請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團隊進行初審,通過者後續再由本部召集各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複審,擇優補助。

審查原則

必要條件:
(1)學校與地方、社區具備互動性
(2) 針對申請項目者,學校提出配合之課程方案,且明確可行、成果與教學目標結合性高者,並符合本計畫目的精神。
(3) 申請基礎計畫補助,應檢附計畫構想、實行說明及探索方向。
(4)對於低碳、淨零排放等有其基本認知。
加分條件:
(1) 已有永續校園或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2) 明確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項目者。
(3) 具有推動地方產業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4) 永續相關議題已有初步推動成效者。
(5) 評估推動成效高者(成果效益、環境教育、社區互動),以能影響範圍愈大及具備廣泛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者,學校應作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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