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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案

  此區為申請示範案

補助類別與項目

  1. 補助項目以校園硬體改造與軟體整合為主,計畫申請依據本部每年公告永續校園示範議題為目標。
    2. 硬體改造項目主要回應智慧化氣候友善、低碳及節能效益等方向,包括資源與碳循環、水與綠系統、環境與健康、能源與微氣候或其他符合永續發展之項目,執行以「建構創新主題技術對應示範性循環校園」,以最客觀方式進行數據蒐集,並更加精準進行碳盤查計算。
    3. 示範計畫應以因地制宜之環境相關議題為主題,充分發揮地區與校園特色,並已具有或發展系統化對應之校本課程,訂定改造執行技術示範重點。
    4. 示範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及自籌部分款項,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申請應事先取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地方政府應配合本部相關事項參與相關活動。

補助原則

  1. 通過示範計畫申請者,第1 階段核撥業務費(包括先期規劃經費),提供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第2 階段之細部設計及相關教學準備作業;經第1 階段規劃成果審查通過者,擇優補助第2 階段業務費(經常門)及投資設備費,補助執行當年度核定之示範計畫。
  2. 於核撥第2 階段經費前,本部仍得要求修正第1 階段規劃成果,於審查通過後,方撥付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3 次審查未通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50%,並取消第2 階段之補助。
  3. 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4. 近五年內已獲補助示範計畫者,僅能申請基礎計畫

經費申請及補助額度

  1. 第1 階段每校補助上限為10 萬元經常門經費(包括先期規劃費);第2 階段每校補助上限為600 萬元整資本門經費,經常門上限10%,但採雇工購料者不在此限,並由本部視年度預算核定補助額度。
  2. 建議示範計畫內發包工程費之百分之八為委託之設計監造費用(含簽證費),但各校應依縣市政府相關發包程序與行政規範執行;學校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3. 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對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應依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審查方式

  1. 申請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團隊進行初審,通過者後續再由本部召集各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複審,擇優補助。

審查原則

必要條件:
(1)學校與地方、社區具備互動性
(2)針對申請項目者,學校提出配合之課程方案,且明確可行、成果與教學目標結合性高者,並符合本計畫目的精神。
(3)申請基礎計畫補助,應檢附計畫構想、實行說明及探索方向。
(4)示範計畫執行學校應具備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進行規劃設計。
(5)申請示範計畫補助之申請項目應作循環型整合考量。
(6)對於低碳、淨零排放等有其基本認知。
加分條件:
(1) 已有永續校園或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2) 明確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項目者。
(3) 具有推動地方產業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4) 永續相關議題已有初步推動成效者。
(5) 評估推動成效高者(成果效益、環境教育、社區互動),以能影響範圍愈大及具備廣泛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者,學校應作相關說明。
(6)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該計畫對於具有突破性技術創新、符合因地制宜主題課題之明確解決作為、可建立循環型永續校園操作模式者,以回應淨零排放為優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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