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旨揭手冊係本部辦理低蘊含碳建築標示暨候選低碳建築證書之評定標準,本次因應國內建築產業需要,並依照本所前於本(114)年4月7日以建研工字第1147636108號函頒在案之2023年版評估手冊部分規定修訂內容進行修訂,將可更精準掌握低碳建築評估之功能,達到更優良的減碳效益,讓政府的建築減碳政策更具公信力與信賴性。
- 為利業界積極參與,申請人得於旨揭實施日前,自願採本手冊之評定基準,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另上開本所本(114)年4月7日以建研工字第1147636108號函頒之規定,自明(115)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 另為推動建築工程全生命週期節能減碳,本部已於114年6月12日函頒發部「公有建築工程全生命週期節能減碳作業指引」,並參照建築能效標示制度實施經驗,自116年7月1日起,先由辦公、服務類(G-1金融證券、G-2辦公場所)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於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評估時,須併同申請低碳建築標示,且其低碳建築等級至少須達2級以上,並自119年起須達1級以上。至其他建築類組織適用對象及預訂時程詳附表。
- 上開手冊之電子書請於本(114)年9月15日起上本所官網(https://www.abri.gov.tw/)之資訊與服務\技術手冊下載。